3月5日,台前县法院马楼法庭的法官对被告刘某送达了“行为令”,这是该法院在新《民诉法》生效后首次采用“限制行为令”。
被告刘某系原告李某的债权人,因为原告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被告刘某就将原告李某的一辆营运车辆予以非法扣押。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被告刘某返还扣押的营运车辆。台前县法院马楼法庭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原告欠被告的钱不多,但是原告的该营运车辆如果长期被扣押,将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损失。随后,法官对被告刘某进行反复劝说,但是被告刘某执意不返还该车辆。法官依照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定,遂向被告刘某送达了“行为令”,责令被告刘某在接到“行为令”当日将扣押车辆返还给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在接到“行为令”后将扣押车辆返还给了原告李某。
旧民诉法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民诉法将“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大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