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台前法院召开全院大会,认真传达了濮阳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会上,纪检组长仝兴和宣读了《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并宣读了《台前县人民法院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
《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要求,市、县区、乡镇办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无论什么理由,工作日中午禁止饮用各种酒类和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在濮阳日报、濮阳人民广播电台、濮阳电视台公开通报;发现第二次者,调整工作岗位;发现第三次者,免去职务;同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批评。同一单位累计发现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规定》自9月1日起开始实行。
《台前县人民法院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要求,不论什么理由,各庭室所有干警工作日中午禁止饮用各种酒类和含酒精的饮品。违反该规定的,第一次在全院大会上做深刻检查;第二次调整工作岗位;第三次免职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同一庭室累计发现三人次的,对庭室主要负责人问责。并规定,下午无故脱岗者按照中午饮酒处理,发现到县外饮酒的加重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院党组书记、院长左献民最后强调,各庭室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本院监察室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不定时的对落实该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