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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法院多措并举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

  发布时间:2012-11-26 10:05:00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始记录,是完整、准确、详细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和内容,是我国合议制审判制度的重要反映,是法官对案件的证据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的重要表达,是合议庭成员行使合议权利的重要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通过对本院近年来所审、执结案件的评查和合议庭笔录的复核,发现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订不规范,格式五花八门,笔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真实过程,甚至影响个别案件的司法公正。

    当前合议笔录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合议流于形式。二是合议时间违反法律规定。三是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有些合议笔录只是合议庭某一成员发表意见,其他成员都是同意上述意见。四是合议程序违反规定。按规定,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先由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有些合议笔录则正好相反。五是合议内容不全面。大多合议笔录都与裁判文书判理部分高度一致,仅注重裁判结果,但对证据及辩解辩护意见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分歧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很少涉及,造成合议笔录不能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

    针对以上合议庭评议中存在的问题,台前法院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

   (一)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遵循“禁止弃权、平等参与、独立表决”等原则,成员发表意见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心证及逻辑推理过程,避免评议流于形式。

   (二)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合议庭笔录反映的是合议庭成员评议的整个过程,是法官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到运用法律的过程,格式的制作,必须严格、统一。记录过程要详尽,不仅要有评论性的意见,更要有分析的过程。按照先由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的顺序,将合议庭成员对证据及辩解意见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分歧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记入合议庭笔录,保证合议庭笔录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

   (三)提高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认识。合议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发表的意见至关重要,合议庭笔录是反映案件整个过程的记录。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认识到合议庭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合议庭评议笔录的重要性。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笔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合议的过程。

   (四)加强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在当场制作,做到审判人员说什么,书记员记什么,说多少,记多少,力求合议庭评议笔录忠实记录合议全过程,记录完整、客观,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后签字。这一制度还可以“迫使”合议庭成员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从而避免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类的表态性的评议意见,提高合议庭的合议质量。

   (五)制订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制订严格的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将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转变为对整个合议庭的整体考核,将案件质量与合议庭作用的发挥挂钩,把合议庭成员职责的发挥作为案件质量高低评判的重要标准,并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完整性作为一项考核标准,记入业务庭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六)加强对合议案件的评查力度,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形式复查和实质审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评查,包括形式评查和实质评查。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按照常规评查以外,对合议庭评议情况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评查,主要评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如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有争议的问题是否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记录是否全面。在查清事实的同时,对于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方面合议庭成员与笔录记录内容不一致的,严格追究责任。

文章出处: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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