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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瑕疵不可小视

  发布时间:2012-11-08 08:41:46


    一些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五大通病:一是数字使用不规范,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二”与“两”、“零”与“0”不分等。二是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未按国家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或国际标准单位表示。三是量词使用不规范,大多数根据当地的方言和习惯表述,如“一辆汽车”使用“一个汽车”,“一头牛”使用“一只牛”等现象 ,不胜枚举。四是标点符号使用不恰当、不准确,易使当事人弄错原意,产生误解。五是语言表述不规范,该使用专业术语时却用方言俗语表述。

    产生原因:一、少数法官制作法律文书不认真负责,文化素质也不高。二、领导重视不够,在签发法律文书时只关注程序、实体、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往往被忽视。三、缺少统一的相关规定。    

    裁判文书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质量,而且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准确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容易引起当事人理解上的分歧,不利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准确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法院形象,决不可小视,亟应重视。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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