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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05 08:30:51


    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快,法院普遍面临的“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和制约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主要表现

    1、直接送达查无居所。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人员外出经商、打工或从事其他活动,长期不在家也无固定住所,长时间与住所地没有通讯联系,一旦涉诉难以查找其实际住所。

    2、邮寄送达效果不佳。由于邮局工作人员不注重签收人身份的审查,导致某些代收人身份不符合送达规定。且其无留置送达的权利,若遇当事人拒签则只能将邮件退回,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拖延了审理周期。

    3、留置送达较难实践。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被告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有协助送达的义务,在法律意识不强或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的情况下,拒绝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留置送达遭遇现实阻碍。

    4、公告送达影响效率。对于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一起案件经过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两次公告送达就需要五个多月,虽然公告时间不计入审限,但却实际推迟了结案时间。

    二、对策建议

    1、完善送达立法。结合实践对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如取消邮寄送达的前置程序,扩大代收人的范围,明确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协助义务等,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题。

    2、加强部门协作。法院应加强同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共享其户籍变动和流动人口暂住信息及法人住所地变更等信息,有效减轻送达压力,缩短送达周期。

    3、重视释明工作。立案时加强对原告提供信息的审查并告知风险,强调如因原告提供地址不准确导致重复送达的费用由其承担,拒不承担费用又不能提供正确地址的,应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4、加大普法力度。有针对性地在乡、镇、村等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送达的意义及拒收法律文书和不参加庭审的法律后果,从而消除主观上的抵触对立情形。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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