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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前县法院四项制度打造“阳光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2-10-26 16:22:17


       

  一是专案专人负责制度。法院指派专人管理、组织和监督鉴定案件,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确保鉴定案件的公开、公正。同时,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沟通反馈。协调好鉴定机构与法院业务部门的联系,协调好内部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司法鉴定公开制度。案件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随机抽选鉴定拍卖机构。随机选取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根据案件鉴定属性,通过微机随机确定该案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对结果当场进行签字确认,以此保障鉴定过程的阳光操作,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透明。2010年以来,台前县法院共受理鉴定案件38件,随即抽选的35件,占全部案件的92.1%。

    三是司法鉴定听证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听证。听证会上,鉴定人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和资格,详细说明鉴定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的可靠程度,双方当事人则进行互相提问和质询,发表各自看法和修改补充建议,增强了鉴定程序的透明度、公正度。对重新鉴定的案件,严格鉴定启动条件,及时召集承办法官、原告、被告及鉴定人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开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等情行时才准予重新鉴定。2010年以来,共举行鉴定听证8次。

  四是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的盲目性和过份依赖性。告知内容包括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缴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或者逾期提供鉴定材料的风险;送检材料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鉴定结论存在不能客观反应当时情况的风险;鉴定周期可能较长、鉴定费用可能较高的风险;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对方不予配合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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