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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

  发布时间:2012-10-19 09:24:14


    现行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认定的法律条文较为完备,但对于处理车辆贬值损失的部分则相对欠缺。在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得赔偿,这个问题尚且存在较大争议。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使用寿命、操控性能等指数下降的问题,换句话说,车辆在被购买并开始使用后,车辆整体状态就在不断下降,人们常常称之为“折旧”,这表明车辆的折旧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在购买车辆时已经考虑到折旧问题。有人认为,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仍然会产生折旧,所以车辆折旧费用不应获得赔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车辆固然是会产生折旧,但正常状态下的折旧是缓慢的、可被接受的,而交通事故有可能使车辆的整体性能大打折扣,造成车辆的折旧大幅提高。在实践中,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价值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种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突发性折旧不应由车主来承担,而应由造成这种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有相关依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旧。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交通事故中,车辆遭受不可恢复的折旧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补偿;车辆贬值费用属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可以在进行车辆损失鉴定时,将车辆在事故中遭受的折旧损失进行鉴定,以此来判断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我国的交通法体系中也应该尽快出台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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