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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法院“冷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发布时间:2012-10-09 08:32:52


  为具体落实《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帮助失足少年顺利复学、就业,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台前县法院会同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团县委等职能部门会签《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试行)》。

  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即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其次必须是轻罪,即所犯罪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厘清适用主体。适用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学校、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社区矫正机构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另一类是依法被送达判决书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都应当严格保密。三是规定启动模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依职权主动封存,即对2012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判决的案件,法院将在判决的同时根据犯罪性质和量刑情况直接作出封存决定;第二种模式是依申请被动封存,即对2012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四是适用程序。成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评审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封存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决定等事项。对可能封存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或未成年人向评审小组提交申请,评审小组经研究决定,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决定封存,并制作《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对依职权主动封存的,封存决定书与与判决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决定封存的人员名单及时送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个人,保证封存决定的执行。四、归口专项管理。对于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案件卷宗材料,由档案室专门予以标识后进行分类保存,其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将被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由查询单位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只有评查小组经讨论一致决定解除封存的,方可解除封存,进行查询的单位也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截止8月底,台前法院已对1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其中6人为在校学生,8人为就业人员。同时,正在对近几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进行逐一梳理, 并告知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申请。台前县法院将以《实施意见》为契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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