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2011年10月20日被告尹某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7日被告人尹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尹某在孙口镇孙码头村、孙口村总共盗窃了8家,孙码头村盗窃了4家,孙口村盗窃了4家。被告人尹某在台前县孙口镇孙口村、孙码头村入室盗窃,共计盗窃现金4030余元、粮票600斤及万利达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35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