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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09-11 16:24:10


    台前县法院通过对近两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发现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数量少、选任范围较窄。虽然我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与一线法官数量持平甚至超过了法官数量,但实际数量仍非常有限。目前,台前县法院法官29名,人民陪审员30名。大部分陪审员来自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相对较少;且大部分陪审员为在职人员,平时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致使案件审理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择空间较小。

    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相对较少,管理不到位。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有相同的权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时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如:河南省高院出台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只是针对法官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陪审员的责任追究却只字未提。

    三是法官对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审态度消极。人民陪审员希望多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的价值,而有些法官迫于错案追究、发还改判率等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专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风险,因而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态度消极。

    四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目前,省高院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中,要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40%,这就要求每10个案件中,就有4个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原因,每年的1-6月份,我院各业务庭室人民陪审员参审率比较低,有的庭室甚至存在“零”陪审现象。而在7-12月份,为了绩效考核排名,各业务庭室纷纷上演“突击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大幅上升,甚至出现“全陪审”现象。

    五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单一。如:从近两年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随机抽查出的100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案件类型仅为9类,仅占我院受理的59个案件类型的15.2%。且参审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简单、事实无争议的案件。

    六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当现象严重。庭审时,人民陪审员很少主动发问,经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对案件事实掌握不清等现象。如:从我院近两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随机抽查的100件案件中,庭审时主动发问的人民陪审员只有3人,占参审案件的3%;合议庭合议时,大部分陪审员附和法官的意见,作一些原则性的模棱两可的表态,很少发表自己的见解;即便人民陪审员发表自己的观点,但由于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欠缺等诸多原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处理方面发表的意见,往往出自个人的认识和感情,而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对我院随机抽查的100件案件中,合议庭评议时,陪审员随意附和法官意见的有74人,占参审案件的74%;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的15人,占参审案件的15%;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的11人,占参审案件的11%。

    七是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滞后,陪审员的法律素质需要加强。我院对人民陪审员专门开展了培训,但因客观原因,培训力度有限。近两年来,由于经费困难,我院除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市中院组织的两次上岗培训外,每年只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一次,培训没有常规化,无法适应法律法规更新的步伐,致使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较低,进而助长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亟待完善。

    八是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相对较低。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津贴补助没有统一的规定,再加上各县区财政状况不一,县委、政府对人民陪审员津贴补助落实不到位,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支出的费用及补助只能靠挤占法院的办公经费予以落实。近两年来,仅我院每年为此支付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就达10余万元。由于经费非常紧张,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台前县法院提出以下几项改善建议:

    一是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扩大选任范围,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进行选任。在具体选任环节中,除了把道德水平、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外,单位对陪审工作的支持与否、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喜爱程度等也可以作为选任的参考。同时,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选任,选任时要考虑陪审员是否有时间,可考虑多从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中选任。由于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陪审员较少,在选拔法庭辖区内的陪审员时,可适当降低文化水平要求,选任一些在当地有较高威望,了解当地村风民俗,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也可从社会法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可有利于推动法院的整体工作。

    二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院、庭双重管理模式。院里由政治处统一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工作。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政治处根据各庭室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分配到各庭室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工作由各庭室具体负责。院里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每天由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方便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同时,将各庭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考核,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适时安排他们参与审理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

    三是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义务规定较为原则的制度缺陷,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一案一记,一月一报,一年一档。每一案件审结后,由审判长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登记表》,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情况,对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参加陪审、培训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测评,纳入档案管理,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适当进行调整。

    四是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将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纳入法院业务培训的轨道,与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并重,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优秀法官上课、优秀人民陪审员座谈等活动,同时为他们提供必备的工具书和专业书籍,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

    五是合议庭应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沟通。合议庭成员庭审前应积极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开庭前,应提前安排好庭前阅卷,使其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庭审时,积极征求其意见,充分保证其提问时间;合议庭评议时,由其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其独立行使量刑和裁判表决权,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履职的积极性。

    六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制度。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人民陪审员经费,消除地方差异,消除陪审员在物质保障上的后顾之忧,提高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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