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因相关法律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不准确,常常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增加当事人讼累,也为个别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可乘之机。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方是龙游市某家保险公司,在法庭向该保险公司送达相关手续之后,该公司提出,起诉状及法院传票中提及的被告是“龙游市XX保险公司”,而该公司的名称是“龙游XX保险公司”,即该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该项答辩理由使得法庭不得不重新核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现原告在起诉该公司时无意间多写了个“市”字,无端引发出一场讼累。
笔者认为,造成当事人信息表述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不强,书写对方当事人姓名时常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以致出现信息表述有误;二是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实践中没有仔细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核实,尤其是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方的基本信息往往只依赖于原告的陈述,难免出现错误。
当事人信息表述不准确的现象,只要相关工作做到位,完全可以避免:一是在立案阶段,工作人员应注意要求当事人自己尤其是原告方在立案前要积极收集对方身份情况的准确信息,尤其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等信息应慎之又慎;二是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把查清身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仔细核实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三是应慎重地制作裁判文书,如果发现当事人信息出现纰漏,要及时纠正,文书中使用简称的一定要规范;四是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享,尤其是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搞好互动,以准确查清当事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