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增加,2011年中,仅孙口法庭便受理交通事故案件60多起,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占到80%以上。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只确立了一半的赔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也因此出现了各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一的现象。
笔者认为,完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应尽快明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严责,把“以责论处”的适用明确限于交通事故行政违法责任确定的范围,仅适用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从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缺少“惩罚性”的基础。
2、明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适用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使用范围和赔偿标准,在建立标准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违章故意,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章责任相应减轻或折抵精神赔偿金。
3、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及权重系数,统一尺度,并采取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标准。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到5000元为宜;构成伤残等级的,依照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数额;造成公民死亡的,依照年龄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4、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增立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项目,明确保险等级以及相应的精神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