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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权的相关思考

  发布时间:2012-08-20 15:54:50


    反诉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一种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不能够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以致引发缠诉、缠访等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变化,部分当事人不了解以致不与法院相配合,但更大的原因在于办案法官诉讼指导不到位,导致当事人不能充分享有诉讼权利。实践中,因为办案法官诉讼指导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当事人错误行使反诉权的现象时常发生。反诉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却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在是一种浪费。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加强对于反诉的指导,将会对案件本身、对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都产生有益的影响。

    笔者认为,办案法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维护当事人反诉的权利:一、应该加强对反诉权的合理指导及解释,改变在法庭调查阶段中询问当事人是否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的做法,在通知应诉的阶段便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反诉权。二、在举证通知书中应明确载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提起的条件以及程序,注明逾期提起反诉的法律后果。三、办案法官应注重对逾期提起反诉的引导,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起反诉,反观在决定不予受理的基础上,应该合理引导反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根据案情,若符合反诉条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四、办案法官应加强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逾期提起反诉的,法官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加强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刘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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