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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2-08-16 10:38:58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因意外情况发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指责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原则性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干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免责。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机动车一方免责的可能,对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就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其过错应当是过失,如果是故意的话,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但是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面,其过错可以为过失,也可以为故意。

    三、交通事故的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非常重要的依据。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具有专业性;另一方面,如果发生诉讼,法官不能回到过去到现场进行勘验。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证据分类中应当属于书证,因为其专业性、及时性,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一般书证。《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但是,如果出现重大事由,当事人掌握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法官根据对证据的自由运用和判断,可以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安交警部门违法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部门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四、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应当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注意到上述义务,便是具有过错,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在客观上不能支配机动车,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加重了转让人的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由于盗抢人不是车辆的拥有者,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本条规定其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文章出处:马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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