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因工伤致残的打工女梁某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款,终使双方历经二年多的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收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10年6月份,46岁的妇女梁某在台前县打渔陈乡某工厂打工。在工作期间,梁某往机器里拿原料时不慎被机器压到左手,后经多处治疗,终未痊愈,落下了七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厂方给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对剩余经济赔偿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梁某向台前县劳动局申请仲裁。台前县劳动局做出了工伤认定裁决书,并就工伤所获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做出了裁决,由厂方一次性支付梁某各种工伤待遇13.87万元。厂方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台前县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首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双方都倍感委曲。原告认为,其开办的厂子是个体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经济效益欠佳,在被告受伤期间,已尽最大努力,为其支付了全部的治疗费用。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如让其去北京治疗就不会落下残疾。由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庭前未调解成功。
庭后,承办法官为了让此案件有一个好的效果,没有放弃最后的调解机会,在判决送达前,邀请双方代理人及人民陪审员到场参与协调, 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循循善诱和耐心疏导,劝导当事人克制过激情绪,进行换位思考,客观评价自己和看待对方,从而消除了相互间的矛盾和积怨,回到依法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经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被法官、律师及人民陪审员的热心、耐心所感动,以极大的诚意和宽容,达成一致协议:除已支付的医药费用外,厂方支付梁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厂方虽然赔付了10万元,但却对法院深表感谢。他们说:“通过这个官司,我们认识到光考虑经济效益不学法带来的深刻教训。这个官司使我们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县法院建议我们给职工投上工伤保险,若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有赔付的保障,厂方也不会因此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意见很好,我们认将积极落实,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