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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法院审监庭学习民诉法相关的审判监督程序,以确保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

  发布时间:2012-06-18 15:43:46


    本院审监庭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关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针对修正后民诉法相关条文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充分认识和了解到:民诉法审监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解释》秉承上述立法精神,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司法解释的三个宗旨:一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努力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二是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三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性。

    基于上述的指导思想,《解释》用七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一是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的原因,《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明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似乎矛盾的状况。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同时,对于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和材料,《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这样,有利于法院及时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效信息,从而也有利于及时登记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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