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法院采取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案。
原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辆货车于2011年10月2日在高速公路一工地发生倾翻事故,致使机动车严重受损,原告当即向被告报险,由于距离较远,被告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价格认证部门做了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但被告迟迟不予赔偿,法官受理此案后查明此案事故责任分明,证据充分,但是被告因赔偿事宜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于是法官并不急于开庭,而是致电保险公司耐心做调解工作,分析利害关系,促使保险公司主动与原告联系,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办理此案整个过程只用了两天,通过电话调解使得案结事了,避免了千里之外的当事人对簿公堂,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