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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干部作风规范行政协调和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06 09:26:03


    在“一创双优”活动中,台前县法院对照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协调机制进行了认真梳理,查找不足,切实整改,进一步规范了该项工作。

    一是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及时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充分了解行政争议产生的背景,探求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二是建立健全了互动联动机制。积极依靠各级党委的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努力形成协调调解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是注重全程协调和解。将行政协调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查至裁判作出前的全程,对裁判后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坚持继续协调,必要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成和解。    同时,严格控制协调和解期限。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协调的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严格控制报延案件数量和同一案件报延次数,不能协调和解的及时做出判决。依法审查和解协议。严禁因追求协调和解效果而导致和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司法建议机制。坚持能动司法,对行政行为有突出问题的行政机关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其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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