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犯因为生理和心理处于未成熟时期,是非观念差、判断能力弱的情况,台前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注意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选准最能使其动情、折服,最能引起其心灵共鸣,最能唤醒其尚未泯灭的良知的事例作为感化点,为判后矫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如:少年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一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孙某和被害人刘某均为台前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未成年人。2011年4月22日18时许,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刘某用半块砖头击打孙某头部两下,将孙某打倒,在刘某持砖块击打孙某第三下时,孙某从裤兜内掏出一把折刀,连续向刘某左背部、左胸部各刺一刀,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台前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系锐器致胸部损伤属重伤。
台前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耐心询问被告人孙某,了解其家庭及其上学情况,消除其恐惧、抵触、对抗的心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孙某出生、成长在台前县城关镇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系台前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平时表现较好,但不善于同他人沟通,案发前无劣迹,本次伤害行为属同学间言语争执中突发性所致。案发后,孙某的亲属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法官在庭审教育中,向被告人孙某讲法析理,阐明其行为对双方家庭和个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孙某当庭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自愿认罪。宣判前后,合议庭先后走访学校、被告人住所地派出所、村委会,并召开了座谈会,落实帮教措施,促使其悔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