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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法院推行“调解优点明示卡”

  发布时间:2009-08-10 09:16:27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民一庭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的期待过高,缺乏理性判断的能力和对诉讼成本的核算,对司法公正,尤其是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使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大,调解结案率降低,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院民一庭推行了“调解优点明示卡”,在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给当事人附送一张“调解优点明示卡”,及时引导当事人形成积极的调解态度,为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奠定了良艰的基础。

    “调解优点明示卡”的具体内容:

     一、调解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矛盾。司法调解在程度和方法上比判决更具灵活性,庭前、庭后、庭上、庭下,甚至在判决前均可提出或达成调解协议,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人力和物力。

    二、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结案的优点在于不仅能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使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好地相处、合作和发展。

    三、调解不仅考虑矛盾双方的争执焦点,而且将矛盾双方的整体利益纳入关注的视野,引导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既注重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避免就事论事,便于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较充分地体现了在私权范畴内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四、司法调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履行调解书通常比履行判决书更主动,许多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现场兑付,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风险,缓解了执行难。

    五、调解比判决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判决更多地是就事论事,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借助的是外力因素;调解注重的是对当事人内因的挖掘,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责任编辑:兰晓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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