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林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台前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台前县法院判处的“醉驾”第一人。
2011年6月27日,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台前县城关镇槐荫路被交警查获。经对林某血液乙醇检验,其体内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16.56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随后,林某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台前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后台前县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危险驾驶罪,向台前县法院提起公诉。
台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