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行政庭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案件协调机制,运用案外协调的方式,努力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5%。
该庭在长期的行政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诉讼前指导,加强和行政机关联系,指导行政机关化解矛盾,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告知救济方式和途径;诉讼中引导,根据当事人诉求作法律分析,以承办法官为主进行疏导,合议庭负责、庭长协调参与,分级分层次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通过各种方式化解矛盾,诉讼后疏导,案件结案后向当事人判后释疑,耐心宣传解释法律,按照责任范围分层次负责,控制行政矛盾复杂化。
为增强行政纠纷化解效果,行政庭着力将行政协调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对接,完善行政协调机制,力促案结事了。一是强化与诉前协调相对接,及时介入行政纠纷化解,明确当事人实际诉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及早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重视行政纠纷化解,凡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的,尽量在诉前予以化解,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二是强化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对接,凡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在案件协调中均注意加强与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进行联系,积极争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矛盾化解的重视和支持,对于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诉求,尽量予以解决。坚持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原则,争取案件的稳妥处理,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