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台前县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判决中首次适用禁止令,被告人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禁止在三年内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音乐茶座等类型的公共场所消费娱乐。
201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酒后和朋友去KTV唱歌,因被害人郭某走错房间,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对郭某实施殴打行为,经法医鉴定,郭某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于2011年1月28日投案自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郭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刘某赔偿郭某医疗费等共计20000元。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为了保障缓刑适用效果,有效约束和限制被告人刘某在缓刑期间的行为,强化对刘某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台前县法院遂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禁止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台前县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