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农村大部分青年的婚姻仍沿袭媒妁之言、男方给付彩礼的传统模式。按照本地农村习俗,男方婚前需向女方支付少则一万、多则三五万的彩礼。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交流,感情基础薄弱,订立婚约后退婚或结婚后不久即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婚财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发现一些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对彩礼的返还规定笼统,难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其中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审理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又发生纠纷的案件应如何适用上述条款,实践中办案法官认识上存在分歧,对一些实务问题难以把握。
二、地方婚约习俗与法律相关规定相冲突。当地农村的习俗是,若男方提出退婚,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女方要自动返还彩礼。所以男方因婚财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大部分女方不但不退还彩礼,而且要男方赔偿名誉损失,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造成该类案件调解难。
三、证据难以确定,彩礼数额无法查清。有些彩礼是由男方直接交付给女方或女方父母,有些是媒人转交,但媒人一般都是双方的近亲属或朋友,作为证人出庭时,会作出利于一方的证言。而对方要求作证时,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到庭。
四、彩礼数额大,女方返还困难。很多情况下,男方为凑足彩礼,往往是负下累累债务。而女方会将收到的彩礼挪作他用,有的用于建房,有的因兄弟订婚又用作了彩礼,所以女方返还存在很大困难,造成判决后执行也阻力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