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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QQ聊天记录,判决夫妻离婚

  发布时间:2011-05-17 08:31:20


    近日,台前县马楼法庭在审理一起婚姻纠纷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与其他证据相佐证,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刘某(男)与张某(女)于几年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孩子出生后,二人便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因此两次赌气外出,每一次都经月余才回家。2010年12月份,张某携带家中财物出走,不知去向。刘某通过查询张某的QQ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发现张某与东北的一名陌生男子关系暧昧,二人常以“老公”“老婆”相称;并在聊天记录中发现,刘某要去找该男子。刘某据此推断,张某应是携带家中财物去了东北。其后,东北那名男子的妻子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由此得知,张某正与该男子同居。刘某愤然向法院起诉,并提交QQ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与张某离婚。

    QQ等聊天软件已经在日常生活中普及开来,在深刻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证据体系提出了挑战;但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方面,目前尚没有详细的相关规定,以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感到棘手。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目前法律界有不同认识。

    2006年6月初,北京的胡女士为与丈夫离婚,拿着涉及丈夫婚外恋的一段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然而,刘先生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对聊天记录也不认可。因胡女士的证据和理由不足,北京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8年湖北省襄樊市的市民陈军与其妻离婚时,曾于法庭上当场宣读妻子与其他男子的QQ聊天记录。樊城区人民法院对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资料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因此,我们认为e-mail、聊天记录等是网络资料一种表现形式,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然而聊天记录极容易伪造,不宜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马楼法庭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原告曾与东北男子的妻子通过电话,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某离家出走,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之下,可以证实张某确实去了东北与其网友同居生活,因此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目前社会上尚有争议,而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按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我们认为,QQ聊天记录如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是可以采信的。同时,希望立法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填补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

                        

责任编辑:葛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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