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我院认为诉讼保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宽严不一。有的法院对保全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申请人提起的是给付之诉,申请保全的金额在其诉请的金额范围内,且提供了担保,就可以受理。有的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从申请人能否胜诉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二是有的法院只让申请人提供有关财产权属证明,甚至只交有关证书复印件,而不去查证落实财产权属的真实性,也不让申请人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三是一律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做法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讼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保全申请是否要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过严,致使用权部分申请人因无力提供担保而被驳回申请。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建议:
1、对保全申请的审查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保全申请一般都是在一审开庭前提出的,实质审查的做法有未审先判的嫌疑。因此,应当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即:只要提起的是给付之诉,申请保全的金额在其诉请的范围内,且提供了担保,就可以受理。
2、建立担保物审查登记备案制度。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审查,审查确认没有瑕疵后,由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禁止在担保财产上办理过户手续、重复设定担保等。并进行登记公示,以防止担保财产在保全期间被处分。
3、合理确定诉讼保全担保的金额。为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建议根据案件类型及要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金额。对于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经济一般比较困难,无力提供足额担保,而且这类案件保全错误的可能性很小。对于除工伤、交通事故之外其他类型案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可根据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损失及风险大小来确定不同的担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