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广大基层法院干警努力践行“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1、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有些当事人不懂法,不配合法院的工作,特别是一些较贫困的地方。例如: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在告知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等法律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仍不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已的主张,就只认定法院不相信的话,可以去调查等等。
2、民事案件处理难度加大。随着民事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性明显增强,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案件明显增多,处理稍有不当,就会引发当事人对法院严重的对立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3、司法权威不高。当事人不尊重法官,阻挠另一方当事人到庭;在开庭过程中不尊重法庭纪律,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稍有不如意就大吵大闹,藐视法庭;在开庭后甚至威胁法官,如果判决对他不利,就上访上告甚至以死来威胁。
二、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送达难
1、当事人难找。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当前一些当事人都外出打工,家中无人接收,或者是家中只有老人和孩子,他们根本就不知是何事,就是收了也不到庭,使一些案件无法查清。有的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当事人拒收。有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千方百计躲避送达;有的不懂法律程序,不敢签收诉讼文书;有的藐视法律,声称随法院怎么判,不肯签收诉讼文书,更有甚者,不但不签收,还将诉讼文书撕毁。
3、留置送达困难。表现在见证人或难找,或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4、邮寄送达耗时较多,且多有反复。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局只得将诉讼文书退回法院,这延长了送达时间。一份诉讼文书从交邮至收到回执,同城之内常常竟然耗费十余天的时间,有时甚至收不到回执。
(二)、举证期限没有严格适用法律规定
很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如何收集、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三)、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难
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调解,或者不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分歧很大,无法调解。实践中还出现一些当事人以假调解为借口来拖延、规避承担法律义务的责任。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针对送达难的对策与建议
1、充分发挥原告的作用。在立案时,注意让原告写清案件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送达人员联系,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找仍无法送达的,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2、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戚、邻居、同事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
3、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取消留置送达须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改为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即可适用留置送达;取消留置送达的场所仅限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的规定,将留置送达的场所扩大为遇见受送达人的任何场所。
4、根据形势的发展,将新型送达方式纳入立法。如规范电话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子公告送达的要件,将之纳入法定的送达方式,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二)针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如何适用法律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放宽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要求,更详细地规定逾期提交证据所承担的后果。
2、在送达受理或应诉通知书给当事人时,明确说明举证期限的时间和逾期提交证据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3、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实不懂法而逾期提交的证据,而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关建作用时,法院应尽量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对该证据质证,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二)针对做当事人调解工作难的对策与建议
1、找好“沟通点”。正确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去理解他们,往往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从而抓准相互沟通的点,使问题迎刃而解。
2、找好“切入点”。任何一件纠纷,都有争议的焦点,只要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准确地把握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把好调解的“角度”,就能迅速化解双方的“结”,息诉止争。
3、找好“感化点”。对于诸如民间借贷纠纷、离婚一类的案件抓住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友好关系,选准感化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让当事人在互让、互谅中解决矛盾纠纷。
4、找好“借力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重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配合法院调解,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社会法官、亲友、知情人、说情人的积极性,共同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劝解工作,让他们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