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2 10:25:21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台前县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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