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两个孩子必须一人抚养一个吗?近日,台前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201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2023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李某离家外出,两个孩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2025年6月原告要求看望孩子与被告发生冲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抚养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和儿子均由被告抚养。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虽然原告会经常给孩子邮寄生活用品,但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且女儿今年6周岁已经上幼儿园,在被告处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如轻易改变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官的不懈调解下,双方就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但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寒暑假最后两周时间原告可以将孩子接走并与孩子共同生活。
在离婚纠纷中,多个孩子的家庭并不是必须要将孩子的抚养权平均分配给父母,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两个孩子分别4岁和6岁,自原被告分居以来,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及学习,被告具有稳定的收入,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恶心等因素,孩子在被告处形成了稳定的生活、成长和学习环境,如改变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已就孩子探望达成协议,被告张某有义务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