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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完就了事?这个案列来讲一下“代位求偿”

  发布时间:2025-11-11 09:29:57


    车辆被撞,保险公司理赔后却转头起诉肇事方,这是“多管闲事”吗?其实,这背后是保险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代位求偿权在发挥作用。法院在审判中是如何审理相关案件的?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溯

    2024年,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广场倒车时,与姜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该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就该车辆维修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代为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承担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剩余的车辆损失5163元。

    法院审理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案徐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并未购买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徐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徐某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原告保险公司在扣减被告徐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金2000元维修费后,就剩余的5163元赔偿金直接向被告徐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徐某向原告保险公司赔偿5163元。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赔偿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徐某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权,得以直接向徐某追偿。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保险公司的赔付绝非责任方的“免赔金牌”。代位求偿权制度正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它确保责任的链条不会断裂,让过错者最终承担应有代价。此案判决为公众理解复杂的保险法律关系提供了生动一课。

    另外提醒司机:‌车辆上路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要购买商业险,商业险能有效覆盖交强险的赔付缺口,尤其在重大事故中可避免自付高额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岳国玉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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