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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27 17:2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专递送达因具有快捷、方便、高效、准确、安全等诸多优势而被法院积极采用,成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采取的主要送达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够详细等原因,造成实际送达工作缺乏规范、责任不清,专递送达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法院办案人员对该专递送达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法院专递是针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人员并没有正确理解最高院《专递送达规定》的精神,对案件法律文书大多实行法院专递送达。这也与省高院要求的“对符合直接送达的案件裁判文书,要全部直接送达”的精神相背。

    二、当事人对专递人员的送达主体资格产生怀疑。由于过去一直是法院干警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普遍认为只有法院人员才能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在邮递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很难产生法院干警送达的公信力,往往引起受送达人对送达程序公正性的怀疑,进而排斥法院工作。

  三、邮政部门对专递送达操作不规范。按照规定,邮政部门应对无法投出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收寄局应及时将邮件与回执退回法院。实践中,邮寄人员有时并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不认真填写未送达原因、未送达邮件不及时退回、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邮递人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都是按普通邮件处理,即在回执联上的“查无此人”栏打勾就退回法院,没有写明未送达的详细原因,致使法院无法知晓受送达人的真实动向;当邮件被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未注明是何人拒收;在法官的催促下,退回的邮政送达回执有时是法院填写的第一联专递的复印件,有时却是回执的复印件;对代收人代收邮件的,回执联上只有代收人的签名,没有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及代收人的联系电话,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院专递回执的返回时间缓慢。本县内签收的回执大多在1周内返回,而发往外省、市的有些回执在开庭当天或开庭后返回,有的回执1个月后才送到法院,甚至出现部分回执没有返回的现象,这与诉讼文书法院专递的特快优势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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