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为台前县某小区业主,在其储藏室外违规搭建遮阳篷布。被告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2025年5月12日,为预防大风,被告李某某在遮阳篷布外端一角悬挂了一块水泥块。原告张某为“某某秒送”的见习骑手,2025年5月12日23时23分,与同为“某某秒送”骑手的证人赵某一起进入某小区送外卖。当时原告张某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并未佩戴头盔。在途径被告李某某的储藏室时,被悬挂的水泥块刮伤额头。之后原告张某前往台前新区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700余元。后因被告李某某、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赔偿,原告遂诉至台前县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
法院判决台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送外卖时,被被告李某某悬挂的水泥块刮伤的事实。被告李某某作为其违规搭建的遮阳篷布及悬挂水泥块的所有者,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对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管护义务,但其并未及时制止被告李某某违规搭建遮阳篷布、悬挂水泥块的行为,以致原告张某因此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外卖骑手,应当知晓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和认真查看道路的必要性,却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张某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某、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900余元,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被侵权人证明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只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其本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违规搭建遮阳篷布及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但其并未及时制止被告李某某违规搭建遮阳篷布、悬挂水泥块的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外卖骑手未佩戴安全头盔和认真查看道路,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风险整治排查工作,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有效管理,并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