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多次将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四男子沦为电诈帮凶。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辛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辛某2、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7月份,被告人辛某1提供自己的中原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赌博资金转账。后被告人辛某1又联系被告人辛某2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非法转账。被告人张某某还带领被告人刘某某一同到被告人辛某1住处。由被告人辛某2持被告人刘某某农行卡操作转账,并将操作流程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辛某1和上家进行结算好处费用,后由被告人辛某1分发给被告人辛某2、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再分给被告人刘某某。经查被告人辛某1中原银行卡账户流水385381元,农业银行卡流水790603元。被告人辛某2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1407902元,农村信用社卡账户流水1094388元。被告人张某某农业银行卡流水740106元。被告人刘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查实涉案资金4000.15元,进出账流水10152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1、辛某2、张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这些技术支持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而帮助则涵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案为鉴,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