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收购赃物案件,被告人岳跃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岳跃亮在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间,连续五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自行车5辆,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跃亮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应认定为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