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一案,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逃逸有较大的分歧意见,看法院是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某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台前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环盛工地地段时,与同向行驾的被害人田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方撞到被害人田某驶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车尾部,后小型轿后又撞到张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轻型普通货车,致使田某受伤,到医院抢救,被告人杨某跟随并垫会费用,后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指使孙某到现场冒充司机,顶替其本人的肇事行为。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杨某让他人冒名顶替,应属于肇事逃逸情节,辩护人辩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愿意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其系初犯、负事故主要责任;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被视为逃逸。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逃逸的本质在于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无论是积极逃跑(如逃离现场)还是消极逃跑(如在现场躲藏、谎称不是肇事者或指使他人顶包),都属于逃逸的范畴。特别是当肇事者通过让他人顶包来逃避法律责任时,这种行为符合逃逸的特征,其目的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隐藏,因此应认定为逃逸。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施救并报警,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交通肇事逃逸还可能导致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于逃逸致人死亡可能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