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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引纠纷 巧妙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8:22


    婚姻家庭纠纷是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近日,台前县法院城关法庭顺利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梁某与解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21年4月6日(农历)举行订婚仪式,当日梁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彩礼款154000元,其中包括小启钱66000元、大启钱88000元、四金(金镯子、项链、耳钉、戒指),被告押回4000元。订婚当天原告支付解某改口费10000元。2021年5月16日(农历),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风俗进行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梁某又向解某支付帖子钱10000元。2022年5月份,解某离开梁某家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10月12日台前县法院判决解某返还梁某64000元及承担700元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梁某申请强制执行,台前县法院城关法庭办案人员多次联系解某,解某以长期在外务工及没钱给付为由对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解某也拒绝沟通,且始终找不到人也不接电话。此后,法院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恰巧碰见解某在其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当面向解某宣讲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从情、理、法多方面给解某做思想工作,通过劝导,解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城关法庭刘庭长又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当天达成和解协议,梁某放弃部分案款,解某将案款50000元交付至梁某,案件就此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彩礼也称为聘礼,是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解除婚约,那么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了,理论上应进行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季杨    

文章出处: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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