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当面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这是该院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生动写照。
原告赵某为未成年儿童,其母亲李某于2023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险,后原告赵某于2024年2月25日因扁桃体肥大住院12天,花费15990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完,剩余花费保险公司应按照80%的比例进行报销。原告出院后李某按照相关程序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赔付。原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在起诉中认为已经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赵某生病也符合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被告的拒付行为已经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意义。
案件受理后,诉前调解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要求出具判决书,原告母亲李某情绪较为激动,调解法官一边安抚李某,一边多次联系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希望保险公司能理解李某作为母亲的心情,且原告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理赔。最终,在调解法官的耐心调解和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于民事调解书出具后20日内支付赵某保险赔偿金5000元。
“一场官司带给当事人的或是矛盾的激化,或是身心的疲惫,法官的善意调解是真正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渗透到工作中,这不仅是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意义,更是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来源,努力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力量。”调解法官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