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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专员管理 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7 17:48:47


                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专员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 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台前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执行事务集约办理

第一条  执行事务集约办理是指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过程中,将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集约化处理 。

第二条  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将初次文书制作

(二)集中送达

(三)初步查控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财产;

(四)集中财产评估拍卖

(五)集中事项委托

(六)集中扣押拘留

除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工作外,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在5日内完成办理上述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事务集约文书制作团队制作并送达格式文书包括:

(一)执行通知书;

(二)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四)其他需要制发的格式文书。

第四条  办理金钱给付案件的,事务集约网络查控团队应当完成办理的财产查控工作包括:

(一)在网络集约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财产信息;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为辖区范围内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及企业登记信息;

(三)核查案件财产保全和担保财产的情况;

(四)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条 需要进行财产评估拍卖的由普执团队将卷宗材料移送财产处置团队进行统一网上询价、评估、拍卖。

第六条 需要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之外的, 集中办理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询、查封、扣押手续,并对其他法院的委托集中办理。

第七条  对拘留的被执行人由专人负责外出采取拘留措施。

二 、专员管理机制

第八条 为实现“人员分类、事务集约、分段管理”的工作目标,注重质效提升、强化集约管理,把原来程序重复、内容分散的事务集中起来,台前法院以指挥中心为依托,合 理配岗、各司其职,实行“事务专员机制”,将事务管理工 作分成财产处置、案款管理、事项委托、质效节点、线上查控、文书制作六大块工作,并由专员负责专项工作。

第九条 财产处置专员一名,负责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评估拍卖。

第十条 案款管理专员两名,负责对新收不明执行案款、到期执行案款的提醒、发放审批。

第十一条 事项委托专员两名。负责对外委托事项的核查、接收外地委托的办理。

第十二条 质效统计专员一名。负责对各承办人质效情况进行分析通报。

第十三条 线上查控专员一名。负责所有未结案件十五日发起一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文书制作专员一名。负责制作格式性文书并进行送达。

第十五条 终本案件管理专员一名。负责终本案件的审批及案件终本后财产反馈的及时通知。

第十六条 信访专员一名。负责信访案件的填报与信访隐患案件的化解。

第十七条 重点案件专员一名。负责重点案件的办理与数据统计。

第十八条 关联案件专员一名。负责关联案件的统计与上报。

第十九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在团  队长的带领下开展执行工作。团队长对执行团队负总体责任, 法官助理、书记员、其他辅助人员对各自的具体执行事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需要采取重大执行行动或开展重大执行活动的,由执行局局长集中调配执行人员。

三、案件流转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按规定完成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工作后,应当及时 移送完成办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工作形成的 材料,已完成的其他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一并移送电子卷宗管理中心。

四、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集约团队应严格做好案件流转过程中 的衔接工作,如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院局长协调处理, 内部人员及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以各种理由、 形式阻碍事务集约机制推进,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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