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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细则 ( 试 行 )

发布时间:2022-04-07 15:58:54


                      台前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细则

                                           ( 试 行 )

为建立繁简分流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繁简分流以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对  案件的科学筛选及人员的合理调配,达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案快执、繁案精办的效果。

第二条、本院执行局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快执团队、普 执团队、终本管理团队、事务性工作集约办理团队,全面推行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第三条、快执团队办理简易足额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 通案件,终本团队管理全局终本案件,事务集约团队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

第四条、简易案件主要包括:

1. 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 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不涉及腾退的;

3. 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4.其他简单标的较小易执、易结案件。

第五条、普通案件主要包括:

1. 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 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3.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4.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5. 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 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6.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第六条、简案一般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执结,确因无财 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除外。普通案 件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有法定事由的,应当依法中止、暂停执行期限。

第七条、案件结案后,各办案团队应在办结后7日内将 在线下形成的书面材料送至卷宗管理中心,补齐执行信息后 录入结案信息,由卷宗管理中心完成归档报结,报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结案审批。

第八条、终结本次程序案件的结案,应当严格把握终本 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由终本团队进行审查并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新收案件分案情况及执行质效考核情况由执行 指挥中心定期整理公布,如有错漏,执行团队负责人可向执行指挥中心反映纠正。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4月7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孙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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