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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说法|未成年子女微信零用钱不应成为被执行对象!

  发布时间:2023-07-21 09:41:14


    微信作为社交软件已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的交流方式及电子支付工具之一。当微信账号使用者与实名认证者不属于同一人时,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属于谁呢?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受理一件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黄某甲就微信钱包里资金的归属问题向台前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某实名认证的微信零用钱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依法冻结。案外人黄某甲系被执行人黄某的女儿,今年15岁(系在校学生),其提出案外人异议称,黄某与其母亲两年前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黄某甲由母亲抚养。为了方便让黄某甲和家人联系,离婚时黄某便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给其使用,被法院冻结的微信钱包的零用钱是其随母亲生活期间,亲属给的压岁钱、零碎红包等积攒而得。黄某甲依法提交了父母的离婚调解书,微信零用钱的来源、支出记录,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零用钱的查封、冻结。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黄某甲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微信“零钱”全部来源于微信红包和压岁钱,且系父母离婚后其随母亲生活期间所得,黄某甲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能相互印证,该零用钱与黄某没有关系,黄某甲是真实的权利人,故依法裁定中止对案涉查封黄某甲微信零用钱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钱包的资金归属一直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机号、微信号的实际注册人对资金享有所有权。而在现实中,存在不少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注册微信使用的情形。本案的焦点为“微信号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判断微信钱包内资金的实际归属问题”。台前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定具有争议的微信钱包内资金属于未成年人黄某甲个人所有,而并非其父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该案的处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及合法权益,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对确认微信钱包资金所有权的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季杨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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