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简介;据悉,2023年6月21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前县新城国际西门一饭店喝酒后,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到台前县人民路东段路某家属院。后被群众举报,民警将其带至台前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247.8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张某某于凌晨2时许酗酒后驾车,心存侥幸,抱着不会被发现的心态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身试法,案发后追悔莫及。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危险驾驶害人害己,醉酒后人体对车辆的控制力明显减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杜绝酒驾、珍爱生命、珍爱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