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夹河法庭刘伟法官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00年、2001年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先后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17000元,并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没有结果,原告王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件后,因考虑到欠条距今20年多年之久,立即组织被告刘某进行调解。随后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刘某年龄大且因病导致行动不便,立即组织法庭工作人员到被告刘某家中,送达应诉手续,并向其释明相关法理,阐明利害,并积极组织调解。
在组织调解中,被告刘某因身体原因不方便到法庭参加调解,刘伟法官为充分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刘伟法官综合被告的家庭情况及收入状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意见。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一行驱车前往被告家中,将调解书等手续送到被告手中,并向被告致以诚挚的慰问。离开被告家时,刘某向夹河法庭的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之情。
一直以来,台前县人民法院夹河法庭始终坚持将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将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以实际行动为民服务解难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