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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马锡五审判方式

  发布时间:2009-07-23 17:14:42


    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马锡五审判方式重回人们的视野,然而,人们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了解的不够全面,因此出现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战争时期的审判方式,不符合现代司法注重程序公正的理念。有的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抱卷下乡、巡回办案、在田间地头搞审判等,因而对该审判方式机械适用、照抄照搬。今天我们就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帮助大家认清其精神实质,以求在实践中较好的运用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何谓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其人。马锡五,陕西保安(志丹)县人。光绪二十四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1899年1月8日)出生。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参与创建陕甘苏区的斗争。历任陕甘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和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等职。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于1942年10月任命马锡五为陇东专署专员,1943年3月依照边区政府的命令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边区参议会上,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0日于北京病逝。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943年,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后,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因而受到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3、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当时因为政治统治不同,实际上存在了两个法域——国统区和解放区。国统区实行的是以六法全书为框架的法制体系,前承大清旧制外引西方大陆法典;而解放区由于新的政权还处于“打天下”的戎马时期,其任务主要是巩固政权,完善的法制在当时等于纸上谈兵。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受到当时的广大根据地群众的热烈拥护,是因为:(1)当时根据地政权所管辖的地区全部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老百姓的文化素质和诉讼能力很低,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这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要求;(2)当时根据地都已建立了革命政权,推行民主改革,要求根据地政府官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行民主政治,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考虑群众意见作出裁判,正是当时推行民主政治、贯彻司法民主的结果。(3)马锡五作为一个普通干部,不是法律专科出身不是什么法学家,但是他能把实事求是的群众路线应用于具体审判工作中去,做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实践最紧密的结合。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根本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宪政精神的必然要求,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长期的审判工作逐步总结出来的民事审判经验的升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人民性”,其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

    2、有助于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目前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年轻化、知识化,法律专业化,但是这些同志对我国的传统审判经验缺乏继承,社会阅历较浅,对国情知之甚少,简单的依法判案往往导致许多案件社会效果不理想。因此,在现阶段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身体力行,加强传统审判经验的学习,走出法院去阅读社会国情,对我国今后的法制事业将大有裨益。

    3、有助于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中国又是一个情理国家,三千年的文化传统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文化,还有文化中蕴含的情理,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常常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经济收入不高,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成本化、复杂化的特点,让他们在司法面前害怕、陌生、疑惑、无所适从,从而疏远、不安、与不满。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能在纠纷解决中,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因此,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除了吸收现代审判方式中的精华,同时在人民法院中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会极大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

    三、怎么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

    1、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一味在形式上模仿、复制,甚至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灵魂。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实行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诉讼的好方法,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联系群众,就地办案,他审理案件,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不拘形式,不怕麻烦,随时随地群众都可以找他拉话、告状。我们学习的是马锡五这种司法为民的思想和工作作风。

    2、针对个案,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优秀的审判方法。首先要贯彻落实两便原则,另外“携卷调查”、“庭外处理”、“强调调解”的审判方法因其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处理上的公正,对一些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比较低的群众非常适用。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恰当行使释明权,在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中也可不拘于形式,可将新的诉讼模式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可以避免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可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3、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的多元性多样性。在办案过程中,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使群众的意见和法律溶为一体。针对个案特点,将诉讼方法与其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在运作过程中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协调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调解组织,说服当事人。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当地舆论所赞扬,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

责任编辑:兰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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