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术语深入人心。然而,现实中,醉驾情形却屡见不鲜,涉刑案件数量也是与日剧增。发生事故谁来负?请看台前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1停放在路边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张某2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行驶中时又与雷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雷某受伤,多方车辆损坏。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 129mg/100ml。经濮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mg/ml,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雷某所受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台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1、张某2、雷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台前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多辆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悔罪,系坦白,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有话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广大公民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时刻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用行动对自己、对社会负责,切勿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