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总想走“捷径”,更甚者,屡次盗窃仍不悔改,再次伸手又被抓获被依法从重处罚。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人卢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45岁的山东籍卢某某自2011年起曾因盗窃罪先后4次法院判处刑罚,2021年3月,卢某某被刑满释放后,当月又重操旧业,伙同他人或单独伺机作案3次,窃取他人电动车上的电瓶等物品,涉案金额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而卢某某刑满释放后,非但不积极悔改,反而重操旧业,接连实施多起盗窃,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罪有应得。法官温馨提示大家一定要增强防盗意识,时刻需警惕,将自己的物品尽量放于安全的地方,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也奉劝那些为谋取利益见物便起贪念之心之人,要靠勤劳之手收获利益,明天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蟊贼不要心存侥幸见物伸手,伸手必被捉,等待的将是牢狱之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