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呢?台前法院审理了一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王某因申请工伤认定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综合王某提供的证据,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自2020年3月份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按日计酬,每月结算。某公司通过微信、现金的方式向王某发放工资(未按月发放,存在押月支付或提前支付的情况)。2021年11月底王某受伤后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2022年3月4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王某与被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曾向王某提供劳务,并支付劳务费,但被告提供劳务的时间完全由自己支配,来去自如,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完全不符合劳动确认关系认定的条件。
法院审理:台前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按照原告的要求从事外壳加工、测量等工作,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支付工资报酬并管理考勤等,被告系原告的工作人员,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提供的劳动亦是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某公司上诉至濮阳中院,濮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休假审批,此类由用人单位保留的材料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虽有一定保留此类证据的意识,但此类证据原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所获取的照片、复印件或并无任何用人单位确认的打印件均属于复制品,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难以有效证明劳动关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无纸化办公的大环境下,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完全不是截图、截屏这么简单,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电子邮件、办公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效地保留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