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45岁的菏泽男子因被判刑后出狱不到二个月,再次重操旧业,盗窃他人电动车而获刑。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被告人艾某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没有生活来源,便于2022年7月又操起就业,至8月2日,流窜至山东省聊城市、河南省新乡、濮阳市华龙区、台前县,七次盗窃他人停放在家属院及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7辆,数额为903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车辆被追回,发还受害人。
裁判结果: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近年来,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法治意识增强,盗窃案件呈下降趋势,但游手好闲的小摸小偷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防盗要注意,时刻需警惕。许多人习惯将车辆停放后不上锁,不拔车钥匙,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为蟊贼打开方便之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给了蟊贼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同时,也奉劝那些为谋利益见物便起贪念行窃之人,要靠勤劳之手收获利益,明天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