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将银行卡卖给骗子,妄想“黑吃黑”吞下赃款 “截胡”依然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2-09-06 09:21:17


    “反正对方来钱来得‘不干净’,我‘黑吃黑’把钱取走,对方也不敢报警。”贵州省天柱县张某以为打得一手如意算盘,却不知道这条“生财之道”迅速败露,“成功”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2022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淘宝刷单兼职广告,便电话联系对方。为谋取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的一个兴业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对应的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身份证照片提供给他人,后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对方将兴业银行账户接收到的3万元非法资金转入被告人张某支付宝账号失败后,联系被告人张某自己操作转入其支付宝。被告人张某将该3万元资金转入其支付宝后,随后修改密码,将支付宝删除,并将该3万元取出占为已有。后台前县的王某因被骗报案,经公安民警查询打入了被告人张某账户,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张某后,被某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犯罪日趋猖獗,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将赃款通过非法购买的银行卡、手机卡走账、提现,为蝇头小利而向不法分子出售“两卡”,轻则影响个人征信和正常生活,重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黑吃黑”将赃款据为己有,亦可能构成盗窃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不法利益,将自己送进牢房,后悔晚亦。

责任编辑:季 杨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