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随着物价的增长或者出现其他的因素,导致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生活的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怎么增加呢?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马某与李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2022年7月初,离婚后的马某接到了前妻李某打来的电话,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增加幅度让他感到吃惊,从每月500元增加到每月1500元。因为要抚养孩子,无法工作养家,且孩子已经达到了法定学龄前教育入园年龄。李某以抚养费过低,来到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仔细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即可。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经济能力和抚养孩子可能产生的有关费用有所预知,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应当严格依照协议内容履行。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确实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子女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必要”的情形。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现在的生活环境及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重大明显变故,且起诉距离其离婚仅半年有余,没有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出现,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