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张XX被判单处罚金2000元。
2008年8月,被告人张XX在其开办的废品收购站里以600元的价格从一位陌生人手中购买一辆抢劫来的英克莱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910.00元,已退还失主。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数额达19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